“薇”是一种在《诗经》中多次出现的植物意象,前人对这个意象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其作为可食性植物,多被先民采摘食用,而忽略“薇”可作为祭祀供品这一功用。在对《召南·草虫》《小雅·采薇》《小雅·四月》三首诗的讨论中,认为“薇”不仅具有自然意义上的价值,“薇”还是当时祭祀文化的缩影,在这三首诗中有其独有的祭祖意蕴,这与当时盛行的祭拜文化密切相关,“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诗歌诗旨的解读提供了更深层次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