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取出本人银行卡中的他人钱款涉及民刑交叉问题,理论、实践争议较大。对此,应当明确三个前提:债权能够被占有、存款为银行占有、实际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在实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此基础上,无罪说、侵占说、盗窃说都是不合理的,此类行为应当成立三角诈骗,卡主的挂失行为欺骗了银行,从而使得银行处分了其与持卡人之间的债权,持卡人遭受了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