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拥有实现贫富差异限缩的特性,下一阶段的房地产税立法应在税制设计上体现“削高、补低、扩中”理念,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将“共同富裕”作为房地产税立法的价值追求,在不同行政区域实行差异征收模式现实可行。将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统一为纳税主体,以免税面积确定税基,适用低起点高界点的累进税率,以房产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限制税收优惠,为将来势在必行的房地产税立法提供可行性税制要素设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