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事预审法律制度存在规定不尽详细、更新慢的问题,需要尽快更新刑事预审法律规定。刑事预审制度自诞生时起即存在事前监督司法审查功能的缺失问题,需设置具有事前监督性质的司法审查功能的预审程序。现行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除逮捕外,可以自行决定实施关系公民重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需要加强预审对于侦查的司法控制,规定只有在取得司法授权后,侦查机关才能严格根据司法令状采取重大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由于预审与侦查混合致使其缺乏中立性,需要加强预审独立于侦查的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