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英、美和我国都正面临新闻聚合版权纠纷的司法治理问题。通过比较,我国司法在处理新闻聚合版权纠纷上面对的独特问题是原告的诉请并不明确,从而导致法院确立审理范围的随意性。我国司法在处理新闻聚合版权纠纷上面对的关键问题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标准的机械移植以及新闻聚合服务商"应知"认定的变动不羁。该文认为,在原告诉请上可以让其提起直接侵权之诉和间接侵权之诉,明确诉请目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标准应坚持"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联动使用;在新闻聚合服务商"应知"的认定上坚持"注意义务"为原则,"审查义务"为例外。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