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牵连犯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长,不同牵连罪名的认可率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牵连关系的认可率保持在50%上下。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不相匹配,也没有充分保护法益,并使牵连犯异化为刑事责任减轻事由。有关牵连关系判断的学说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标准;牵连犯与牵连关系没有存在的必要。罪刑匹配要求所有不法且有责的要素都要受到刑法评价;牵连关系不是减轻处罚事由;牵连犯与实质数罪没有区别,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