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信息革命时代,尽管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势不可挡,但却不应对人工智能抱有太多浪漫主义的情怀。恰是要深刻认识到,它在带给人类巨大进步与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伦理风险、极化风险、异化风险、规制风险和责任风险。因此,需要塑造风险社会的法律理念,建立多元互动的风险规制体系,确立"过程—结果"的双重规制策略,从而促进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构建智慧社会的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