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增加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应该具体结合高空抛物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来确定,即使有高空抛物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之前发生的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罪没有溯及力。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理解与适用应通过司法限定、立法完善和情景预防三种可能路径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