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收入准则在折扣核算方面有了新的变化,采用净额法进行核算,即赊销商品时按扣除现金折扣后净价确认销售收入,但应交增值税仍按现行税法规定按现金折扣前的价款作为计税依据。采用净价法核算有三大依据:一是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计量规定,考虑现金折扣合同的"支付条款";二是商品控制权转让之后的"可变对价",由客户的支付能力决定;三是判断购货客户主观意愿会力争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券业务是销售单位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而给购货客户低于商品正常价格一定比例而凭券取货的业务,是新收入准则规范的"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的一种业务。折扣券业务发生时将交易价格在实际销售的商品和折扣券商品之间进行分摊,前者确认为收入,后者确认为"合同负债";实际发生折扣券业务时将先前确认的"合同负债"转为主营业务收入,倒求折扣券业务商品的平均价格;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随确认的收入额计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