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对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极大的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杜绝了以前为了设立公司凑人数而出现的"夫妻公司""父子公司""隐形股东公司"等现象的存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与其他主要市场经济主体有什么区别?经济交往中一人有限公司和交易对象都应注意规避哪些风险?进一步完善一人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给我们带来哪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