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第75条

作者:郭文浩
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S1: 11-14.
DOI: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9.s1.002

摘要

《民法总则》作为中国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带来的适用问题成为当今社会与学界热议之焦点。其第75条关于设立法人所产生的责任归属之规定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似有所不同,其中涉及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冲突原则之适用。对"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内涵本身、法律适用之前提——冲突是否达成的重新审视,或将成为解决该问题的新路径之一;对法人设立之责任归属的制度设计应当区分一般法人与公司,《民法总则》第75条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或可并行不悖。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