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津政发〔2021〕3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深化滨海新区改革开放创新,加快推动滨海新区海洋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滨海新区下放37项海洋管理权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