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电商领域“二选一”排他性协议日益递增,该协议对公平竞争是否有害,是学界一直关注的热点。我国规定“二选一”行为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但是我国竞争法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定模糊、《电子商务法》与竞争法体系存在适用冲突、传统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也有缺陷。针对上述困境,提出“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建议,分别是完整衔接《电子商务法》与竞争法体系、完善与修订竞争法的内部条文、《反垄断法》应明确规定禁止排他性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