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是集合了非排他性的有体物、潜在的法益可能性和公共利益性的独特法律客体。目前我国刑法是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特殊信息犯罪、网络犯罪和侵财犯罪对数据进行保护的,这是一种附属性保护模式。由于存在数据法益独立价值未受尊重、犯罪构成要件漏洞、与前置法不衔接、司法适用不适应等问题,该保护模式与数据的独立属性相悖。为更好地对数据进行刑法保护,需要构建独立保护模式。构建的总体原则是要尊重数据的独立属性,围绕独立的数据法益严密法网,遵循比例原则,融入数据分类分级制度。首先要从社会现实与法律规范中提炼出独立的数据法益:数据本体法益,即数据的高质性和可用性;数据权利法益,即个人数据自决权和企业数据收益权;数据安全法益,即数据保密性、数据主权、数据利用的正当性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然后围绕数据法益,平衡数据利用与数据安全,增设新罪名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