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多起法院在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后不予采纳并进行“不利变更”的案例揭示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后对被告人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完备。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法院否定量刑建议后,被告人量刑协商时自觉认罪认罚所期望换取的“从宽的契机”随之消灭,但公权力没有给予相应的救济与补偿。对此,在被告人期待的量刑不被法院认可时,应当允许其撤回之前的认罪答辩并设置撤回后的风险规避制度,增加保护量刑期待利益的制度以填补立法空白。同时,针对此类案件改革二审的适用原则并完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预防程序,从根本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