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临床实践中存在滥用知情同意制度的现象,表现为知情同意事项过多、书面告知内容繁琐、"重签字、轻告知"等。究其原因,一是知情同意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二是错误地将某些告知说明或者风险负担事项归入了知情同意的范畴。基于此,知情同意制度应作出如下修正:合理限制需知情同意诊疗措施之范围,应限于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或与患者的社会心理需求相悖的,或与医疗美容关系密切的;需告知的风险限于足以影响患者理性作出决定的风险,即实质性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应坚持公认的医疗方案标准,即学界公认的、能够达到相似诊疗效果的一揽子诊疗方案;义务履行主体限于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