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环境罪是以故意污染环境造成环境事故为担责基础,还是过失造成污染环境事故也应担责,在学界有较大争议,实践裁判结果也各有不同。严格责任说符合罪行法定及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大的环境司法实践价值。其具体规则在实体上应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排放、倾倒和处置”污染物的行为,以及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及因果关系;在程序上应规定反证规则,允许行为人在基本案件事实与因果关系上反证以实现出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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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