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救济领域以政府为主导的全新制度。由于生态环境救济领域具有很强的公众属性,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成为其天然的参与主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应当赋予民间环保组织对政府的监督权,以提升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的宽度;设置合理的民间环保组织准入标准、让更多的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其中,以扩充民间环保组织参与数量的广度;搭建政府与民间环保组织的信息桥梁,以推进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的深度,从而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