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的司法具有"救济""止争""制权"的功能,而这些功能都服务于"善"这一价值目标。以"善"为核心,以"天道—善—德"为基本结构的"道德体系",构成了传统司法功能的价值渊源。该道德体系具体表现为"无私"、"和合"、"易与不易"等观念,这些观念约束着司法的具体运作。在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挖掘传统以"善"为中心的司法价值中的有益成分,吸收"情、理、法"融合的司法运作模式的长处,对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与民情的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