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九、关于第九条的修改建议(一)原有条款第九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修改之处及理由增加"偷砍、采挖移植非林地上的林木"的表述,扩大盗窃罪的适用情形。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只是侵犯林木所有权,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应当认定为盗窃。而采伐林地上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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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