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以对信息的界定与分类为前提。通过对信息界定方式的梳理得出传统“可识别性”界定标准出现缺陷,需要以“情境说”理论进行优化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以信息的敏感性为核心的“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二元分类模式。信息界定标准与分类前提确立后,才得以建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体系。在法律保护体系内部,尤其注重对敏感信息的保护,通过对信息敏感层级的划分,形成民、行、刑三方为主导的多元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