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需要以系统观为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切实增强长江大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一、建立“严厉打击+生态赔偿+生态修复”多元治理机制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加大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和罚金刑的适用力度。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扩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规模。把生态环境修复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引导责任人采用“认购碳汇”大气修复、“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增殖放流”江河修复等多种方式承担责任,主动自愿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