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安全风险正在全球范围内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频率不断涌现,并从偶发性风险向持久性威胁转变。刑法作为应对风险的重要手段和社会治理的“保障法”,必须承担起保护生物安全的时代重任。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生物安全刑法保护立法,整体上呈现出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从全到精、从精到新的演进过程,不仅完善了刑法规范体系,而且积累本土立法经验。立足生物安全风险形势和国家治理需要,生物安全刑法保护,在立场上需要转向预防性、全链条、类型化、体系化保护;在模式上应当继续坚持集中统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在优化路径上,应通过刑法典的全面纂修,专门对生物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相对集中的规定,完善生物安全保护的罪名体系,同时通过丰富刑罚种类、扩大财产刑适用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式,优化生物安全罪名法定刑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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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