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对于宅基地资格权,我们应当首先对其基本架构予以厘清,明确其为身份权性质的成员权。然后确定其取得应当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标准,以使农民基于成员身份享有的权利在制度层面得到有效保障。资格权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无偿保有、回复宅基地使用权两项。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我们应当继续坚持其用益物权的属性。同时,在借由资格权的设置摆脱了以往来自身份权的限制后,在权利内容上应进一步凸显其财产权属性,在法律层面明确其流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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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