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作为裁判依据的民事纠纷案件共236件,呈现出非合同案由占一定比例、所涉合同类型多样、对精神损害赔偿支持力度较大、法律适用存在矛盾冗余等特点,与理论研讨关注问题有共性,更有分歧。综合其异同,可将现存问题在解释论层面划归为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体系定位认识不充分和对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共识不足这两个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规范群在违约领域保护精神利益的重要条款,具有体系效应。其适用条件为:存在因违约行为侵害人格权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情形,以及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不对其适用条件做当然的反对解释,通过协调适用包括该条在内的精神损害赔偿规范群,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进行全面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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