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时,投资人为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稳定,往往会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同其签订保底协议。然而,由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协议”或确定利率过高的“保证本息最低回报协议”类型的保底协议构成“名股实债”,故其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通谋虚伪的法定无效情形,协议效力将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