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移送制度是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重要一步。然而,法律条文的规范性使其外延广,但是可操作性不强。本文先综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提出背景,然后再梳理了《行政强制法》的移送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其是否达到衔接要求,总结了其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而探析问题成因,提出关于强制措施的完善举措。这对于完善行刑交叉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移案不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