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利用方式更加多元化,这也对著作权法的规则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对此,有观点指出应当按照作品的类型和表现形式确定作品的保护范围。这样的观点既是作品类型封闭模式的产物,也是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将表达理解为表现形式的误读。在理论层面,作品类型限定保护范围论与著作权保护的各个环节相冲突,又与文字作品保护的逻辑相违背,在英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早已受到抵制。在实践层面,作品类型限定保护范围论可能会造成降低著作权保护水平、扰乱著作权法保护范式的恶果,必须予以纠偏。在明确作品保护范围由独创性表达所决定的基础上,针对游戏规则、节目模式甚至是视听作品截图的保护问题,应当坚持整体保护观的侵权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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