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资格的认定,很多人都忽视了在其身后起决定性作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的特殊性。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单纯的生态损害,也有可能会导致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复合型损害。所受损害不同,对应的救济机制自然也不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说,其仅应救济纯粹的生态损害,同样的,纯粹的生态损害也仅应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救济客体的认定,有助于认识此项制度中的其他问题,也有利于厘清环境案件中的各种诉讼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