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认缴制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现有立法暂无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鉴于此,本文从现有理论出发,对未届期股权转让行为的属性进行分析,构建一套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规则:原则上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但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抗公司及其债权人;公司有权决定出资责任承担规则是否对其产生效力,公司同意与否也将影响承担出资责任后的主体在无约定追偿的情况下是否享有追偿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