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迟延损害责任的事实构成中,与盎格鲁-撒克逊法和部分国际公约不同,继承了罗马法传统的德国法还一般性地设置了一个催告要件。我国并未规定德国法意义上的迟延损害催告要件,《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只是一个关于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动到期”规则。但从对迟延损害催告要件的规范目的分析来看,在法定之债、消费者借款人迟延等特殊情形中,催告要件仍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