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息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为重大疫情防控中信息犯罪的刑事规制提出新的命题。对于虚假信息犯罪,应在犯罪层次、行为形式和量刑区间上全面贯彻严厉打击的要求,严格依法判定虚假信息,注重该类犯罪控审的时效性。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注重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保护的平衡,并且基于罪名体系化、规范协调化的视角,有效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