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可诉一直存在较大分歧,相关研究也显得不足。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缩短回款时间,这对于调整和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关系、法律秩序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公证债权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定性为不可诉,但是最高院在相关裁判中也明确了当事人可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并不排斥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本文认为,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内容无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可诉,诉讼作为最后的保障,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公证债权文书的效率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