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和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在满足其他各项条件下,可以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但是,若2019年4月1日后享受了即征即退政策,则不能再同时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