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核心在于"于宪有据",基础命题在于为重大改革适时提供宪法依据。然而,静态讨论改革措施是否违宪彰显了宪法的规范性却忽略了其社会适应性,同时"良性违宪论"迁就了社会适应性却搁置了规范性。这就需要提炼新型修宪理论:由事后性"确认"转变为事前性"赋予",发展内容集中在国家机构版块,发展途径应转向"赋予性"修宪和释宪。上述分别构成国家治理型修宪理论的时间理路、内容逻辑和权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