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经营者集中附加知识产权限制性条件的适用存在局限性,表现在附加知识产权限制性条件时缺乏创新考量、结构性条件中的知识产权范围不明确、行为性条件中缺少知识产权许可、综合性条件适用过少以及附加商标权限制性条件较少等。反垄断先行国家为了克服附加知识产权限制性条件适用的局限性,在适用限制性条件的创新考量和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应当将创新作为附加知识产权限制性条件的考量因素,明确结构性条件中剥离知识产权的范围、大力提倡行为性条件中知识产权许可的适用、积极考虑综合性条件的适用,同时重视商标权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克服目前限制性条件适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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