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提出义务制度是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使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更为丰富,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做出公正的司法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文书提出义务制度中主体范围较窄,仅对当事人做出了立法规定,未将诉讼外的第三人纳入到该制度的调整范围之中。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第三人介入诉讼的案件愈加频繁,对于第三人持有文书证据的法律规制研究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