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先医疗决定,旨在赋予患者对欠缺决定能力阶段施加其身之医疗行为的预先决定权。其建立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础之上,经历了从晚期医疗中针对维生措施的生前预嘱到针对一般医疗的预先决定,实现方式上有指示型与代理型两种。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知情同意权,权利主体应为患者本人,患者无决定能力时的他人决定属于替代决定。通过对既有法律的解释,代理型预先医疗决定与我国立法具有契合性,患者无医疗决定能力时按照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顺序进行替代决定。虽然我国当前立法不认可指示型预先医疗决定,但患者预先指示可以作为替代决定者确定患者真实意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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