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7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署长倪岳峰2022年3月1日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