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提出了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战略部署并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国内一些造船航运企业破产,凸显了海商法和企业破产法的冲突以及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工作协调中的一些问题,境外如韩国韩进航运等造船航运企业破产对我国的海事司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解决海商法、企业破产法的冲突,推进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在相关工作中的沟通和协调以及积极参与造船航运企业破产的跨境司法合作,构成了海事破产法制的重点工作,海事破产法制的完善也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重要内容。结合浙江等地法院的区域司法实践,应加强海商法学和破产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海事破产法制的协同研究,加强统筹规划,从修改海商法及企业破产法等相关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监督、积极参与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等方面协同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