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解释乃正善之门,解释者必须心怀正义,目光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由当前所发生的一系列"奇案"入手,刑法解释必须在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基础上融入法理思维,自觉实现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与法理思维的解释学循环。法理思维是以法理为基础的思维,是正义性思维、说理性思维与合理性思维。法理思维在刑法解释的理论建构与具体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以法理思维为轴心的情理论,符合我国国情民意与刑法文化,当成为犯罪论体系的价值选择,我国犯罪论体系的价值评价由此需要实现从规范论到情理论的转变,这是刑法解释论的转变。另一方面,法理思维在具体解释实践中,不仅需要把常识、常理与常情作为刑法解释法理化的内在根据,搭建刑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桥梁",而且需要把刑法原则、刑法目的与刑法学说作为刑法解释法理化的基本维度,并以此为中心展开具体的刑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