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将健康权规定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并予以保护。《宪法》并没有明确将健康权规定为基本权利,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根据宪法首次提出国家和社会尊重并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在我国,国民健康权法定化的伦理基础表现在,健康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是公民理应拥有的权利;健康权是一项重要人权,健康权体现一个人的固有尊严;健康权是健康伦理的核心内容。尊重、保护和实现健康权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厘清健康权的内涵和边界,认清健康权法定化的价值和意义,注意健康法定权利和道德权利、公法与私法以及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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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大学; 基础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