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共同说是来自德日刑法学理论且在国内逐渐流行的关于共犯本质的一种学说。由于决定共犯成立范围,进而牵涉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责任原则,最终事关刑法的权利保障,故行为共同说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在宏观上,行为共同说在犯罪与行为的规范关系层面上存在着偷换概念的自相矛盾,且在如何对待我国刑法的实定法规定上存在着自相矛盾;在微观上,行为共同说在对向犯、聚众犯、间接正犯和犯罪事实支配等具体刑法理论问题上存在自相矛盾。对于因果共犯论、共犯从属性论和共犯处罚根据论,行为共同说存在着理论反叛,且其理论反叛是相互说明的。犯罪成立的"最后环节性"为罪过共同说提供了共犯认定的"节点支撑",责任主义为罪过共同说提供了刑法责任原则支撑。行为共同说应在不与罪过共同说的相互对立之中,且在不破坏实行行为的定型性的前提下发挥共犯成立的"行为基础"作用,而非对共同犯罪即共犯成立一下子作出"跨越式认定"。最终,行为共同说应走向罪过共同说即犯罪共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