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略轻治重的宽刑取向,有清一代,"二罪俱发以重论"的数罪并罚方式随律例体系的发展不断受到挑战,然而,律文的原则地位和立法模式的局限,使其在现实中仍有广阔的适用空间。通过分析刑部处理的15个案例可知,当数罪俱发而法无正条时,司法者并不固守"二罪从重"原则,而是根据案情,采取以重者论、比附他律、衡情量加等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反映了在清代法制的框架下,"主者守文"与"情罪相符"两种传统司法价值在相关案件中的拉锯纠缠。从现实效果来看,数罪俱发案件的灵活处理,在平衡情罪关系、避免轻刑弊端的同时,也导致了刑罚畸重和判决缺失确定性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