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司法在过程与结果之间存在主体张力,使其在追求"程序"与"实体"价值选择之间易产生"非此即彼"的惯性思维。受西方正义学说的影响,中国司法体制无法消弭因程序正义的有限性而致使其与社会诉求脱节的问题,同时也忽视了马克思所强调的"正义优先于法律"中的"正义",是兼顾程序与实体并真正"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的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强调在建构程序法治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在司法改革领域安排了一系列确保实质正义普遍化的制度,使得司法权威与社会正义的价值观得到整体建构,并真正融入"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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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江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