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与司法保护实践,存在着新兴权利保护的综合方式。这种综合方式意味着:在保护方法上,隐私权曾先后被附属于名誉权、作为法院承认的新型权利、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法律值得保护的利益("隐私利益")、作为法定权利("隐私权")等多种方式予以保护;在保护领域中,隐私权不仅在民法(私法)领域中,而且也逐渐在行政法领域和宪法(公法)领域中被保护;在保护内容上,不仅存在着对古典的隐私权("生活安宁权")的保护,也逐渐扩大到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否保护被遗忘权的问题尽管有争议,但不排除将来可能会被纳入保护之列。隐私权已经成为我国使用保护方法最具多样性、保护对象最具发展性的新兴权利。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