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黔府办发[2013]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对煤矿的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一)驻矿安监员为事业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煤矿情况及时落实驻矿安监员事业编制。(二)驻矿安监员对煤矿实施实时驻矿监督,每处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不少于2名。(三)驻矿安监员的工作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全额事业单...

  • 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