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对破产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权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地进行,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程序的基础,我国现行破产法赋予法院在选任破产管理人中的主导权,这一规定可以保证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使得破产案件公正高效的推进,但忽视了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本文通过分析三种典型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模式,提出了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立法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