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延迟性是我们所知的法律的核心要素——解释法律规范并质疑其要求的能力取决于文本为公民提供的时间的空间性。当法律实践与应用进一步引入计算系统时,这些空间面临着崩塌的威胁,因为“计算守法主义”的即时性抛弃了文本天然的缓慢性。为维持该法律保护的性质,我们要明确延迟性在法律过程的哪些方面发挥着规范性作用,并确保它被如实反映在被引入的计算系统的示能上。这必然要求我们关注这些系统的设计和生产,并抵制弥漫在当代设计实践中的“效率”意识形态。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